本碩士班最低畢業學分數為 40 學分
■ 碩士學位取得條件
1.業已修畢系所規定之應修課程、最低畢業學分數(含提請學位考試當學期之學分),
並完成系所之其他規定。
2.須舉辦校外公開畢業個展及完成書面報告(創作論述)乙份,並通過學位考試(口試)。
■ 畢業學分數與系所規定
1. 美術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為二至五年。
2. 研究生於修業年限結束前,至少應修滿40個學分(不含學分另計科目),且至少
必須選有下列課程:
• 必修課程:論文(創作論述)寫作方法, 3學分。
研究指導,1學分。
• 理論課程:至少選修4門,共12學分,包含美術史論專題及其他理論課程。
• 創作課程:至少選修8門,共24學分。
學期評鑑觀摩展
研究生須於畢業前參加至少三次學期評鑑觀摩展。
研究生級展
研究生須於二年級時,與同級研究生共同籌辦級展一次。
外語檢定
研究生提請學位考試前須完成外語檢定,通過標準依「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美術學系
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考試規則與細則」辦理。
畢業製作
申請學位考試前,研究生須於校外公開辦理畢業個展並撰寫書面報告(創作論述),
考試相關規定請參閱「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」、「國立臺北藝術大學
美術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考試規則與細則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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